世華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常見Q&A

如何找一家優質外勞仲介?
    1.挑選經營十幾年以上,歷史悠久的老公司。如果是合法也做,非法也做的外勞仲介公司,錢稅糾紛或不法行為會有違法停牌處份,很難永續經營十幾年。
    2.可上勞動部網站查證其公司是否真實立案合法?是否經常有違法情事被查獲?
    3.外勞每月薪資應由雇主點交給外勞或存入外勞名下銀行帳戶,除政府應繳費用不需交給仲介人員。如果有仲介人員向您說每月薪水都交給他們,由他們跟外勞結算,那您就要小心…裡面可能大有文章了。
    4.注意仲介公司名片,如果其名片有好幾家公司名稱,基本上是怕違法被停牌,用來準備隨時遭主管機關暫停營業處分時週轉使用的,正常合法經營公司都希望打響自家知名度,不會大費周章用用那麼多張公司執照且牌照多管銷費用也跟著增多。
    5.簽合約時要注意,合約書上的公司名稱是否和名片名稱相符?許多靠行跑單幫的業務透過舊客戶介紹,利用新客戶無戒心,最常出現張冠李戴違法情事。
    6.坊間有許多吹噓鋪張排場的廣告手法,很多仲介為使廣告傳單更有可看性,花錢設立一些不知名獎項,如:仲介同業金質獎、優質仲介金廈獎…等。其實專業、負責、不違法超收外勞的公司才是我們要選擇仲介的第一要件。
    7.辦件合理收費且提供後續高品質服務的仲介公司。
    8.挑選外勞工人的方式、來源是否清楚?是否有提供履歷表供您選擇?以免雇用到逃跑非法外勞。
    9.年度評鑑優質的外勞仲介公司,目前勞動部每年都舉行仲介公司評鑑審查,評鑑等級分:A級要90分以上,B級要在70以上89分以下,連續兩年C級就得退場停牌,所以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值。
 
想更換仲介公司,但要續聘原外籍幫傭/看護工,怎麼辦?
    雇主與仲介公司間之委任契約,始於簽約交付文件,終於外籍幫傭/看護工解約離境(或廢止聘雇);因此欲更換新仲介公司辦理重新招募並想續聘原工人時,須於期滿前約半年至四個月與原仲介簽署取回相關文件之手續 另與新仲介公司簽訂委任重新招募之契約。
   
想委任別家仲介公司辦理但原仲介不願歸還申請文件怎麼辦?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0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違反者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緩。所有的文件皆屬於雇主所有,仲介公司不得扣留雇主的文件或外籍勞工的證件(護照/居留證等)。 
    上述情況可依以下方式進行:
1.寄存證信函要求原仲介公司限期歸還若屆時仍未歸還。
2.可函.電向當地勞工局進行申訴。
3.可函.電向勞動部提出投訴,由勞動部進行仲裁。
請問如何申請外勞名額?
    所有入台工作之外勞,皆須先以雇主名義(符合規定條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取得核配名額後,並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及取得入台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入台後再申請取得合法之工作居留證。
   
請問要如何申請兩名外勞呢?
    受照顧人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植物人障礙等級為重度或極重度者或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皆得申請兩名家庭看護工。
   
請問外勞來台灣工作是否有年齡上的限制?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家庭類外勞來台工作必須年滿二十歲以上才可來台工作。工廠類來台工作需滿16歲。
   
請問家中急迫需要請兼職的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否合法?
    聘僱非自已名義申請或逃跑外籍幫傭/看護工均違反就業服務法。
根據規定,所有外籍幫傭/看護工均只限服務於勞動部核可之雇主。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是否勞工自已同意或已取得雇主同意,均違反了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已申請一名監護工照顧父親,可否再申請一名照顧母親嗎?
可以的。 
1.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受監謢人合於申請資格者每人可聘僱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
2.病患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其巴氏量表評分總分為零分者,得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監護工。
   
我家申請的外籍看護可以借別人使用嗎?
     合法申請許可引進之外籍勞工,該名外籍勞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會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請問如果受照顧人死亡,申請人該如何辦理後續事宜?
    根據勞動部規定,受照顧人往生日起三十日內,雇主可辦理變更受照顧人或將外勞轉出,外勞便無須回國,如未在期限內辦理變更或申請轉出,即屬於非法使用外勞,若一經查獲雇主將處以十五萬元以上至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請問外勞辦理轉換期間,應將外勞安置在哪裡呢?
    由仲介公司帶回公司代收容,並通報給當地勞工局該外勞由仲介公司代收容即可。
請問外勞來台後一定要做健康檢查嗎?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福部規定所有來台外勞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入境三日內須接受檢查,接續聘僱時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體檢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請問外勞逃跑時應該如何辦理呢?
    依勞動部規定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者,應於失聯三日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行政院勞動部、當地主管機關及當地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請問外勞逃跑後,就業安定費仍需繼續繳納嗎?
    若外勞逃跑後,並向勞工局、警察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備外勞逃跑即可不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請問我的女傭逃路後又回來了,但我已收到勞動部的撤銷聘僱函,我還可以繼續雇用她嗎?
    1.勞動部撤銷聘作函下來後,若逃跑外傭回來,想再繼續為雇主工作,而雇主也能不計前嫌地願意續聘,如果是在撤銷函發文日起一個月內,則雇主可以向勞動部陳情撤銷該撤銷函。 
    2.辦理陳情時,雇主必須持勞動部撤銷聘僱許可函、女傭護照及居留證,以及之前向勞動部報案的公文,向勞動部申請辦理,若勞動部同意,會通知警察機關所屬單位,撤銷逃跑協尋紀錄,您的女傭就可繼續為您工作。 
 
我的親戚借朋友申請的外勞到她家打掃照顧小孩,現外勞跑去投訴1955,勞動部要我親戚和出借人去做筆錄,請問有違法嗎?會被罰多少錢?
    非法使用外勞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合法申請外勞但是被借去乙地使用(甲地申請乙地(人)使用)
罰則是15萬-45萬(申請人及借用人都違法都會被罰)
第二種是:使用逃逸外勞
僱用逃逸外勞罰則是45萬-75萬
罰款可申請分期繳納~拒絕繳納,管轄機關會向法院申請扣押你的薪資、或財產。
自首的罰則都會以最低來罰15萬到45萬就是最低罰15萬,45萬到75萬就是最低罰45萬。
 
    千萬不要使用來路不明的外勞,只要不是合法申請在你們名下的外勞,都屬於違法!很多仲介都會說先給臨時外勞,一般所謂臨時看護就本國或是外籍新娘看護具有合格專業證照!如果仲介有外勞能到處做臨時的看護,都是非法。許多人因不懂這其中的法令誤信不良仲介業務!結果莫名奇妙官司纏身受罰款損失慘重!
家庭外籍看護工與幫傭有甚麼不一樣?
    1.家庭外籍看護工是工作在個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等相關事務。
    2.家庭外籍幫傭則是工作在個人家庭從事屋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相關服務,兩種申請條件與程序均不相同。
 
請問如果要帶外勞出國旅遊,該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由仲介公司幫外勞到移民署辦理重入境手續後外勞便能出境,否則外勞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自行購買機票帶外勞出國,因此外勞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世華人才仲介有限公司申請外勞相關重出入境事宜。
 
請問家有聘用外勞、女傭、家庭看護工,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來檢查,我可以不理會他們嗎?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於前項之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妨礙或拒絕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總計),應於每年5/1至5/31止(遇假日順延1日),向居留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另又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日薪」者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第9、10小時的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乘以1.33計算(有小數點時須無條件進位),第11、12小時的加班費則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1.66計算(有小數點時須無條件進位)。

1.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外籍勞工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3.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4.外籍勞工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5.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一、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
 
三、受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被保險人居留證、護照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五、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需檢附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六、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者,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註:填寫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七、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     
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八、 請領遺屬年金之外籍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
勞保局說明,外國籍員工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勞動部或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應於申請加保時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的證明文件影本。申報外勞參加勞保時,加保申報表中「身分證欄位」,依規定可填寫在台居留證號碼,但因居留證核發有一定的作業時間,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得填寫護照號碼,待取得居留證號後,再辦理變更,與健保同步。
 
此外,無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員工,應於「到職日」辦理加保,而非入境當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而非離境當日。申請加保時若文件不齊全,勞保局將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

勞動部表示,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考量外籍勞工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勞動部已於98年4月30日發布令釋,禁止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該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事後若未改善,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扣繳義務人給付外勞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視外勞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
 
1.如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時,應視外勞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如前者目前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如後者。扣繳稅款得自外勞該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2.如在臺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應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作標準,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低於該標準者,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按給付額扣取18%,該外勞不須另行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勞動部表示,一般企業申請進用之外籍勞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者,應強制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庭幫傭、監護工,則屬於自願投保對象。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離職才可以退保。
 
因此,外勞在聘僱期間回國渡假,其勞保不可退掉,只有聘僱契約期滿或是離職解約,雇主與外勞已不是聘僱關係才能將其勞保退掉,否則雇主將會違反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將處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四倍罰鍰,勞工若因此所受之損失,也由雇主依勞保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雇主在辦理國內求才時,目前還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因「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後,居住者若屬非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者或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者,扣繳率已由6%下降為5%,近來發現有扣繳義務人對薪資未達基本工資1.5倍之外勞薪資,誤以居住者之扣繳率5%扣繳,致短扣1%扣繳稅額,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高市國稅局呼籲有僱用外籍勞工之企業,請及早自行檢視今年度是否有上述誤用扣繳率情形,若有,應自動補繳扣繳稅額並更正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逸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逸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入出國及移民署說明,外國人在台遺失護照時,應向該署申報護照遺失,上班時間可向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非上班時間則由各縣市專勤隊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外國人持憑該護照遺失證明,前往該國駐臺使領館(代表處)辦理補發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境手續也是向該署申請出國許可,上班時間由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91日以上者,則由居住地服務站受理;非上班時間由各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91日以上者,須俟上班時間至居住地服務站辦理,外國人持憑該旅客出境登記表及新護照或旅行證件,交予查驗人員查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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