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總計),應於每年5/1至5/31止(遇假日順延1日),向居留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另又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按日計酬者之「日薪」,在法定正常工作時數內,應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日薪」者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第9、10小時的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時薪乘以1.33計算(有小數點時須無條件進位),第11、12小時的加班費則應以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1.66計算(有小數點時須無條件進位)。
勞動部表示,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考量外籍勞工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勞動部已於98年4月30日發布令釋,禁止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該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事後若未改善,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雇主在辦理國內求才時,目前還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0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而經驅逐出國者,禁止入國3年至5年;若是逃逸後有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3年,因此依國際慣例若是逃逸後又有從事非法工作,外國人將會被管制6年至8年,不得再入我國工作,該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入出國及移民署說明,外國人在台遺失護照時,應向該署申報護照遺失,上班時間可向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非上班時間則由各縣市專勤隊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外國人持憑該護照遺失證明,前往該國駐臺使領館(代表處)辦理補發新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境手續也是向該署申請出國許可,上班時間由各縣市服務站及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91日以上者,則由居住地服務站受理;非上班時間由各機場、港口國境隊受理,但逾期居停留91日以上者,須俟上班時間至居住地服務站辦理,外國人持憑該旅客出境登記表及新護照或旅行證件,交予查驗人員查驗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