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違法打工、涉及竊盜傷害,雇主也要負責嗎?移工違法工作與刑事責任,雇主責任完整指南

「外籍移工違法打工」第一個收到罰單的,往往不是移工,而是雇主。
許多家庭把外籍看護當自家人,放假時讓她去鄰居家幫個忙;工廠老闆也常默許移工下班後到小吃店兼差賺外快。這些「順手人情」,其實已經踩到《就業服務法》的紅線。世華外勞人力仲介 31 年來,看過太多雇主因為一時不懂法規,最後被裁罰數十萬元。這篇就用最白話的方式,把責任歸屬一次講清楚。
一分鐘看懂
外籍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許可項目、許可雇主、許可地點」範圍內工作。一旦違法兼職或打黑工,移工最高罰 15 萬元、廢止許可並限期令其出國;非法聘僱或容留的雇主最高罰 75 萬元,五年內再犯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20 萬元罰金。
什麼情況算「外籍移工違法工作」?
三種最常見的踩線行為
外籍看護工或外籍移工,只能做「許可項目、許可雇主、許可地點」三者一致的工作,只要超出任何一項,就構成違法工作。
為什麼這麼嚴?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開宗明義: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與勞動條件。換句話說,無論是家庭看護工、家事移工、家庭幫傭,還是製造業外籍移工,外勞在台灣都屬於「補充性人力」,許可綁定特定工作內容與雇主,不是一張可以到處打工的通行證。
實務上,世華外勞Lucky姐最常看到以下三種違法樣態:
【樣態一】在許可範圍外兼差
家庭看護工被叫去顧店、工廠移工被借去工地、製造業移工跑去餐廳端盤子——只要做的不是當初許可的工作內容,就是違法,即使是同一個雇主也一樣。
【樣態二】利用放假或下班時間打零工
假日去農場採收水果、下班後跑外送、在網路平台代購或賣衣服。很多人以為「下班是我的自由時間」,但移工的工作許可並不包含這些第二份工作,一樣違法。
【樣態三】轉換雇主等待期就先工作
移工要換雇主,必須由「新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核准後才能開始工作。在等待期、還沒拿到新許可就先去上工賺錢,同樣屬於未經許可工作。
| 情境 | 是否合法 | 原因 |
|---|---|---|
| 外籍看護依許可照顧失能長者 | 合法 | 許可項目、雇主、地點一致 |
| 外籍看護放假去鄰居家打掃領現金 | 違法 | 許可範圍外、非許可雇主 |
| 工廠移工下班後到小吃店兼差 | 違法 | 第二份工作未經許可 |
| 移工在轉換雇主等待期先去上工 | 違法 | 新許可尚未核准 |
| 移工在網路平台賣東西、做代購 | 違法 | 許可外營利行為 |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很多雇主是出於善意,覺得「讓她多賺一點也好」,卻不知道善意會變成罰單。我都會提醒家屬:移工的許可就像「指定用途的票」,看護票不能拿去工廠用。真的有額外人力需求,務必先問仲介能不能合法調整,千萬不要私下安排。
違法被查獲,移工和雇主各要付出什麼代價?
外籍移工違法工作一旦被查獲,會被裁罰的不只移工,移工、雇主、仲介三方都可能受罰,而且雇主與仲介的責任比想像中重很多。
移工:罰鍰 + 廢止許可 + 令其出國
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第 1 項,未經許可工作的外國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依第 73 條廢止聘僱許可,並依第 74 條限期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屆期不出國者,移民主管機關得強制出國並收容。
雇主:非法容留或聘僱,最高罰 75 萬元並可能判刑
依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57 條第 1 款「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者依第 63 條處 15 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
仲介:非法媒介最高罰 50 萬元,營利者可判刑
依第 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者依第 64 條處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意圖營利而媒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這也是為什麼合法仲介絕不會幫雇主「喬」違法的安排。
| 對象 | 法律依據 | 罰鍰 | 附加/刑事責任 |
|---|---|---|---|
| 外籍移工(違法工作) | 就服法 §43、§68 I、§73、§74 | 3 萬–15 萬元 | 廢止許可、限期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工作;屆期不出國得強制出國、收容 |
| 雇主(非法容留/聘僱) | 就服法 §44、§57 I、§63 | 15 萬–75 萬元 | 廢止聘僱許可;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120 萬元罰金 |
| 仲介(非法媒介) | 就服法 §45、§64 | 10 萬–50 萬元 | 意圖營利者處 3 年以下徒刑或併科 120 萬元罰金 |
特別提醒: 「我不知道她去打工」不一定能免責。主管機關會檢視雇主是否善盡管理與通報義務;若放任不管或知情默許,仍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容留。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我常跟雇主算一筆帳:省下幾個月的合法仲介費或基本工資,看似精明,但一張 15 萬到 75 萬的罰單,加上廢止許可、重新申請的時間成本,怎麼算都不划算。合法,才是最便宜的選擇。
移工失聯、逃逸,雇主的通報義務與責任
當外籍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雇主必須在期限內主動通報,否則「沒通報」本身就會讓雇主被罰。
為什麼?
失聯移工若在外面打黑工,不只是移工違法,雇主若未善盡通報與管理,也可能要承擔責任。主動、即時通報,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動作。
通報的時機與對象
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
未依規定通報者,同樣依第 68 條第 1 項處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移工逃逸已經夠頭痛,沒通報還要再被罰一次。
| 時間點 | 雇主該做的事 |
|---|---|
| 移工曠職、聯絡不上(未滿 3 日) | 可先以書面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協助查察 |
| 連續曠職滿 3 日且失去聯繫 | 構成法定失聯,3 日內書面通知三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
| 聘僱關係終止(轉換、被看護者死亡等) | 同樣 3 日內書面通報 |
| 通報後 | 由勞動部依 §73 廢止許可、依 §74 限令出國 |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失聯通報有「實際應工作日連續三日」的認定,計算容易出錯。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會幫雇主確認起算日、備妥書面文件、同步通報各機關,避免雇主因為一兩天之差又被開罰。有狀況第一時間打給我們,比自己上網查快得多。
外籍看護涉及竊盜、傷害等刑事犯罪,雇主要負責嗎?
違法打工的罰責主要落在雇主身上;但竊盜、傷害這類刑事案件,責任主體是移工本人,雇主原則上不負刑責——但仍有兩個地方會把雇主拖下水,務必看清楚。 很多雇主真正擔心的不是兼差,而是「萬一外籍看護偷東西、跟人起衝突動手,我這個雇主要不要扛?」以下把責任歸屬一次講清楚。
移工本人:刑責 + 居留與工作「雙重失格」
外籍移工與本國人適用同一部刑法。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普通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同為五年以下、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屬告訴乃論,被害人和解撤告即不再追訴。
對聘僱影響最大的,是後段的「雙重失格」:
| 面向 | 法律效果 | 法律依據 |
|---|---|---|
| 居留(移民端) | 判 1 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過失、緩刑除外)→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居留證→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並列管禁止再入國 | 入出國及移民法 §32、§36 |
| 工作(聘僱端) | 構成「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廢止聘僱許可→即令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 就服法 §73、§74 |
實務門檻提醒
不是「偷一次」就必然構成就服法第 73 條的「情節重大」。實務上通常要到酒駕、竊盜等程度、或有判決,才會被認定情節重大;金額小、未起訴或雙方和解的案件,常達不到廢聘門檻,結果是移工轉換雇主、而非遣返——這也是不少雇主感覺「投訴無門」的原因。
雇主:原則不負刑責,但留意兩個陷阱
好消息是:移工的個人犯罪是他自己的刑事責任,雇主只要沒有共犯、教唆,不會跟著被判刑。但有兩個地方會把雇主拉進來。
| 陷阱 | 內容 | 法律依據 |
|---|---|---|
| 民事連帶賠償 | 移工在「執行職務」時侵害「第三人」(如帶長輩外出時打傷路人),雇主與移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雖有「選任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的免責抗辯,實務上極少成功。但若移工偷的是雇主自家財物,雇主是被害人,直接提刑事告訴並求償即可,不適用本條。 | 民法 §188 |
| 知情不阻止 | 移工從事不法行為,雇主明知、能阻止而未阻止,視同雇主指派,仍處 3 萬–15 萬元罰鍰。 | 就服法 §57、§68 |
移工涉刑案,雇主的三步驟處理
| 步驟 | 雇主該做的事 | 目的/依據 |
|---|---|---|
| ① 立即保全證據 | 竊盜先報警(110)、做筆錄、保留監視畫面與物證;肢體衝突先驗傷、保存就醫紀錄 | 釐清責任、避免被反控 |
| ② 依法通報 | 若因此聘僱關係終止或移工失聯,比照前述第 56 條,3 日內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移民署、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 | 就服法 §56(逾期罰 3–15 萬) |
| ③ 配合後續 | 配合司法偵查程序;依個案辦理轉換,或等待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移民署執行驅逐 | 就服法 §73、§74;移民法 §36 |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雇主真正要記住的順序是——先保全自己,再處理移工。發生竊盜先報警、留證;發生肢體衝突先驗傷。這些不是要「對付」看護,而是釐清責任、保護你不被反咬的關鍵。情緒上頭時最容易做錯的,就是自己先動手、或私下扣留她的證件與財物,那反而會讓你自己惹上官司。
雇主如何合法避險?世華外勞人力仲介的實務作法
合法避險其實不難——選對合法仲介、聘前確認許可範圍、做好日常管理、有狀況立即通報,四個動作就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怎麼做?
第一,確認仲介有勞動部評鑑等級。世華外勞人力仲介為勞動部評鑑 A 級、深耕台中彰化南投 31 年、服務超過 3,000 個家庭,能在制度內幫雇主找到合規的解法。
第二,聘僱前就把「許可項目、雇主、地點」確認清楚,不要事後才發現需求對不上。
第三,不要私下借調、外派或讓移工兼差。第四,建立基本的生活管理與請假紀錄,遇到失聯或勞資糾紛立即聯繫仲介與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避險動作 | 具體作法 |
|---|---|
| 選對仲介 | 移民署確認勞動部評鑑等級(優先 A 級)、合約透明移民署 |
| 聘前確認 | 核對許可項目、工作地點與實際需求一致 |
| 不踩線 | 不借調、不外派、不安排第二份工作 |
| 日常管理 | 保留請假、出勤、聯繫紀錄 |
| 即時通報 | 失聯/糾紛立即聯繫仲介與 1955 專線 |
合法聘僱 vs 鋌而走險用非法移工
很多雇主在「合法多花一點」與「省錢但違法」之間猶豫。把帳攤開來看,其實一點都不難選。
| 比較項目 | 合法聘僱(透過合法仲介) | 違法/打黑工 |
|---|---|---|
| 法律風險 | 合規,受勞健保與法令保障 | 雇主最高罰 75 萬、可能判刑 |
| 移工權益 | 有保險、有申訴管道 | 無保障,出事求償無門 |
| 出事責任 | 仲介協助處理、通報 | 雇主自負管理與通報責任 |
| 長期成本 | 費用可預期,可銜接中階技術人力(留才久用) | 罰鍰+重新申請+空窗,反而更貴 |
| 安心程度 | 制度內運作,睡得著 | 隨時可能被查、被檢舉 |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缺工的空窗期最容易讓人動歪腦筋。其實有合法的過渡方式——撥打 1966 長照專線詢問喘息服務、或請台灣看護短期支援,都比用非法移工安全。世華外勞人力仲介也會協助安排遞補,幫雇主合法度過難關。
常見問題
移工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沒掛牌,算違法嗎?會連累雇主嗎?
這屬交通違規,非就服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之 1,未掛牌上路處 1,200–3,600 元並當場移置保管。罰的是騎乘者本人,但雇主可提醒移工依規掛牌、投保強制險。
不小心聘到別人申請的移工或非法移工,我會被罰多少?
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第 63 條,處 15 萬–75 萬元罰鍰,五年內再犯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聘僱前務必查驗身分與許可。
被裁罰之後可以申訴或救濟嗎?
可以。對行政處分不服,可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若是被不實通報失聯,也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查證。建議先諮詢仲介或專業人士。
外籍看護偷了我家的錢,我可以直接解約遣返嗎?
不一定能立刻遣返。竊盜是否達到就服法第 73 條「情節重大」的廢聘門檻,要看金額、情節與是否起訴、判決;金額小或雙方和解,常常達不到廢聘標準,實務上多是協助你辦理轉換。但你仍可依《刑法》竊盜罪向移工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建議第一時間報警、保留證據(監視畫面、物證),再聯繫仲介協助評估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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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政府資訊
▸ 就業服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1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1-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 中華民國刑法 §320(竊盜)、§277(傷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民法 §188(僱用人之責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