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照顧者過世了,外籍看護怎麼辦?雇主的4個罰款陷阱與正確流程|世華外勞Lucky姐

家裡長輩過世,家屬忙著處理喪事,很容易忽略一件事:外籍看護的聘僱資格,隨著被照顧者過世也一起失效了。世華外勞人力仲介31年經驗發現,這段時間最容易踩到罰款陷阱,從3萬到75萬都有,整理清楚讓你不會在最難過的時候,還平白多一筆罰單。
被照顧者過世,看護的聘僱資格會怎樣?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聘僱許可,是綁定特定被照顧者核發的。一旦被照顧者過世,照顧的事實跟著消滅,雇主不是「可以慢慢處理」,而是法律上已經進入一段有明確期限、有罰則的善後程序——這也是許多家庭在哀傷之餘,最容易忽略、也最容易受罰的環節。
叫看護幫忙做家務、辦喪事,會被罰多少?
很多雇主覺得,看護反正還留在家裡等轉出,順手幫忙打掃、辦喪事應該合情合理——這正是最容易踩到的第一個陷阱。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被照顧者過世後,看護原本的照顧對象已經消失,若指派她打掃環境、處理喪事雜務,或照顧其他未登記的家人,依第68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更嚴重的風險,不是「讓她繼續住在家裡等轉出」——這在等待轉換期間本來就是雇主該盡的安置義務,合法;真正的陷阱,是被照顧者過世後,雇主還繼續讓看護在家裡工作,不管是做原本類似的照顧工作,還是其他家務,都等於繼續使用這份因為照顧對象消失而實質失效的聘僱許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依第63條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世華外勞人力仲介遇過雇主因為治喪忙碌、單純以為「反正她還住在家裡、繼續照顧也沒差」,才知道代價比想像中高出許多。
家中長輩剛過世,不確定該怎麼處理看護的後續?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提供全程免費諮詢,LINE/電話 0939131439,台中、彰化、南投的雇主都可以直接問 Lucky姐團隊,讓專業的人幫你把流程跑完。
30天通報期限,流程怎麼走?
事實發生起30日內,要先向勞動部通報。逾期未辦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會影響雇主未來聘僱新看護的資格;收到勞動部核發的廢聘許可函後,再14日內要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出登記,之後進入最長60日的等待轉換期(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特別提醒,14日的起算點是「收到廢聘許可函」,不是往生當天或發文日,公文送達時間務必抓準;治喪期間分身乏術,建議在前3天內就先通知委託的外勞仲介公司協助辦理,把行政程序交給專業處理。
等待轉換期間,雇主還有哪些責任?
「被照顧者過世,看護費用是不是就能立刻停算?」這是財務規劃上最常見的誤解。在看護成功由新雇主接手,或正式辦理離境前,原雇主依法仍有安置義務:合理的膳宿要繼續提供(即使委託仲介代為安置,費用仍由原雇主負擔);全民健保與職業災害保險不能擅自停保,要持續繳到她由新雇主承接投保,或正式離境為止;就業安定費則計算至廢聘許可函發文日為止,不是算到過世當天,這筆財務落差常被忽略。
建議把膳宿費、就業安定費、健保與職災保費,列入治喪期的必要過渡預算,預留1到2個月份,才不會後續收到繳費單時措手不及。
想留用看護照顧其他家人,要符合什麼條件?
家裡還有其他長輩需要照顧,想讓已經熟悉照顧習慣的看護留下來,絕對不能私下直接換人照顧。必須先完成前面提到的30日內通報與廢聘手續;新的被照顧者本身要符合聘僱家庭看護工的資格(如巴氏量表或身心障礙證明),且名下尚未聘僱其他外籍看護工。
若要直接變更照顧對象,新被照顧者須與原雇主具備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關係更遠的親友,則要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合意轉換程序。即使家人都同意、看護也願意留下來,核准變更登記前都不能提前讓她照顧新對象,私下接軌一樣會被認定是指派許可外工作。
台中外勞仲介、彰化外勞仲介、南投外勞仲介都能協助辦理這段流程,但時間抓不準、文件漏一項都可能延誤。不確定家裡的狀況該怎麼處理?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提供全程免費諮詢,LINE/電話 0939131439,Lucky姐團隊幫你把每個期限都顧好。
常見問題
被照顧者過世後,可以叫看護幫忙打掃、辦喪事嗎?
不可以。被照顧者過世後,看護原本的照顧對象已經消失,指派她從事打掃家務、治喪雜務等許可外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依第68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被照顧者過世多久內要通報?逾期怎麼辦?
應於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申請廢止聘僱許可。逾期未通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且會影響雇主未來聘僱新看護的資格。
照顧者往生後,繼續讓看護在家裡工作,會怎麼樣?
這是風險最高的做法。讓她留在家裡等轉出是合法的安置義務,但如果還繼續讓她工作(不管是原本的照顧工作或其他家務),就等於繼續使用已經實質失效的聘僱許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依第63條可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膳宿費跟保險誰要負擔?
原雇主。在看護轉由新雇主承接或辦理離境前,原雇主仍須提供合理膳宿,並持續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就業安定費也要計算至廢聘許可函發文日為止,不是算到被照顧者過世當天。
可以把看護留下來,改照顧家裡其他長輩嗎?
可以,但要符合條件並完成變更登記,不能私下直接換人照顧。新的被照顧者必須本身符合聘僱家庭看護工的資格(如巴氏量表或身心障礙證明),且與原雇主具備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確認資格後還是要先完成30日內通報與變更程序,核准前不能提前讓她照顧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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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政府資訊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全文:law.moj.gov.tw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全文:law.moj.gov.tw
▸ 被看護者身故,雇主應協助外籍看護工辦理相關事宜(勞動部):mol.gov.tw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mol.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