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說要走、還告你虐待?收到勞工局申訴通知,雇主的協調與自保 SOP

照顧了大半年的外籍看護,突然說要走。你還在想是不是自己哪裡做得不好,勞工局的電話就來了——她申訴你扣薪、伙食不好、睡得不好。一邊是長輩沒人顧,一邊是被指控虐待,這種兩頭燒,比你想的普遍。
今年八月初,新北就有一個家庭走到這一步。那天下午,照顧癱瘓阿嬤的看護在客廳突然大喊「救救我」,人就倒了下去。家屬嚇得趕緊叫救護車。救護人員趕到,血壓、脈搏,量出來都正常。雇主當下心涼了半截——他懷疑,這是為了躲掉那筆兩萬六的提前解約違約金,演給他看的。
新聞一出,「一哭二鬧三昏倒」這幾個字就傳開了。但看護的版本,完全是另一回事——她說自己七月中就已經去勞工局申訴了:薪水被扣、伙食不好、住得也不好,所以想換雇主。最後呢?勞工局證實確實有這件申訴,協調之後雙方和解了。至於誰在說實話,主管機關從頭到尾沒有認定過。
Lucky姐想講的不是誰對誰錯。是這一路上——從她倒下去那一刻,到坐進協調會——雇主每一步該怎麼走,才不會明明沒做錯,卻把自己走到理虧。
▸ 個案來源:東森新聞〈一哭二鬧三昏倒?「外籍看護」倒臥客廳疑為解約〉2026/08/06 tw.news.yahoo.com | 雇主與看護雙方說法均為當事人主張,新北市勞工局未就「是否裝病」作成認定。
一分鐘看懂
外籍看護(勞動部正式分類為家庭看護工)要轉換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須有法定事由並經核准,不是說走就能走;申訴也不等於裁罰。世華外勞Lucky姐提醒:絕對不要自行扣薪,先蒐證、再協調。
看護說要換雇主,法律上她真的能走嗎?
先講結論:不是說走就能走,但也不是雇主一句不准就留得住。外勞(正式名稱為移工)要中途換雇主,《就業服務法》第59條列了四種法定事由,而且都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換句話說,決定權不在你手上,也不在她手上。
多數家庭爭議會落在第四款「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這也是外勞看護與家事移工爭議最常見的攻防點。移工主張遭受不當對待,就是想把自己塞進這一款;雇主要做的是提出反證。
| 就服法§59 法定事由 | 家庭看護常見度 | 說明 |
|---|---|---|
| 第1款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 高 | 被照顧的長輩往生,屬最單純的轉出情形 |
| 第2款 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 | 不適用 | 屬漁業移工,家庭類用不到 |
| 第3款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契約給付報酬經終止契約 | 中 | 家庭類多發生在積欠或短付薪資 |
| 第4款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 | 最常見 | 不當對待、生活照顧不足等主張都走這款 |
除了走爭議認定,還有一條更快的路:合意接續聘僱。原雇主、移工與新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文件,可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必卡在誰對誰錯。想了解換人程序,可延伸閱讀台中、彰化、南投外勞換仲介流程。
▸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 law.moj.gov.tw
被指控扣薪、伙食差、住不好,雇主先做這 4 件事
結論先行:申訴不等於裁罰。勞工局收到移工申訴會先查證,確認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的情形,查證屬實才會依法裁處。所以雇主這時候要做的是蒐證,不是吵架——你講得再大聲,承辦人採信的還是紙本紀錄。
為什麼蒐證這麼關鍵?因為家庭看護工的膳宿是依勞動契約約定由雇主提供,法規沒有明定菜色或房間坪數標準。這種「說不清楚」的地帶,誰有紀錄誰就站得住。
| 步驟 | 做法 | 目的 |
|---|---|---|
| 第1步:停止情緒對抗 | 不質問、不扣薪、不收手機、不趕人出門 | 避免把單純爭議變成違法裁罰 |
| 第2步:一次把資料備齊 | 薪資轉帳明細、簽收單、勞動契約、雙語工作須知 | 證明工資足額給付、工作內容有共識 |
| 第3步:通知仲介介入 | 請世華外勞人力仲介用母語單獨了解真正原因 | 第三方緩衝,常能發現只是小事 |
| 第4步:同步啟動人力備援 | 登記承接名單、確認長照喘息資源 | 把照顧空窗壓到最短 |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做了 31 年,我看過太多雇主在接到通知的第一通電話就把局面弄壞——質問、翻舊帳、把薪水壓著不發。真正決定結果的,是那疊平凡的紀錄:薪水用轉帳、每月請她簽收、伙食和房間拍幾張照存著。還有一件事:先問原因,別先問是誰教的。
▸ 法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7款強制勞動、第8款扣留財物證件) law.moj.gov.tw
收到勞工局通知,不知道下一步怎麼走?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提供全程免費諮詢;台中外籍看護、彰化與南投的雇主,都可安排在地陪同協調。
勞工局協調會怎麼跑?60 日轉換期與雇主的權利
結論先行:協調會一定要出席。缺席等於放棄陳述機會,承辦人只能依移工單方說法認定。移工申訴多半從 1955 專線進來,勞動部再派給地方勞工局查處;查證重點在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而不是誰的態度比較好。
真的走到轉換,時程要先有心理準備:依轉換雇主程序準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自登錄資料次日起60 日內辦理,特殊情形可再延長 60 日、以一次為限。世華外勞人力仲介的建議是:別等結果出來才找人,這段期間就要同步物色。
| 階段 | 會發生什麼 | 雇主要做什麼 |
|---|---|---|
| ① 移工申訴 | 多經 1955 專線受理,派地方勞工局查處 | 接到通知先確認案由,不要迴避 |
| ② 勞工局查證 | 指派專人了解、說明法令 | 備齊薪資與照顧紀錄,如實說明 |
| ③ 勞資協調會 | 通知勞雇雙方到場,必要時提供通譯 | 務必出席,帶書面資料、請仲介陪同 |
| ④ 和解或轉換 | 談成即和解;否則進入轉換程序 | 同步啟動承接,縮短照顧空窗 |
| ⑤ 轉換作業期 | 原則 60 日,特殊情形得延長 60 日一次 | 依限辦理轉換登記,勿拖延 |
1955 是 24 小時雙語免付費專線,雇主也可以打。很多台中外勞仲介、台中移工仲介的客戶以為那是外看專用,其實遇到溝通卡關,雇主主動諮詢反而是加分的紀錄。
▸ 法規依據: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law.moj.gov.tw | 1955 專線 mol.gov.tw
那筆「違約金」到底要不要付?三筆錢先分開算
結論先行:先分清楚是哪一筆錢,再談要不要付。雇主口中的「違約金」通常混了三件事,混在一起談往往談不攏。先講最重要的: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這筆錢是勞動契約約定、不是法定罰則;而且再有理也不能從薪水裡扣(就服法第57條第8款)。
| 哪一筆錢 | 性質 | 怎麼處理 |
|---|---|---|
| 移工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 | 屬勞動契約約定,非法定罰則 | 效力須個案認定,不可自行扣薪抵充 |
| 雇主付給仲介的服務費 |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按月計收 | 人已轉出即不應續收,與仲介結算清楚 |
| 就業安定費與遞補成本 | 法定公法上義務 | 聘僱許可廢止前仍須繳納,勿漏繳 |
最關鍵的一句話:工資要全額給付,不能因為有爭議就先扣住。擅自扣留移工財物還可能踩到《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依第67條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世華外勞Lucky姐觀點
我最常勸雇主的一句話是:為了那兩、三萬,賠掉一張六萬起跳的罰單,不划算。真的覺得有損失,把單據留好,走協調或民事程序主張,別自己動手從薪水裡扣。世華外勞人力仲介的個案裡,雇主薪資紀錄乾淨、態度平和,結果通常不會太差。
雇主常見動作合法性對照表
接到申訴通知後,雇主最容易在情急之下做出違法動作——收證件、扣薪水、限制行動,每一項都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罰鍰 6 萬到 30 萬元起跳。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把最常接到的求救反應整理成下表,動手前先看一眼。
| 雇主想做的事 | 能不能做 | 法源/原因 |
|---|---|---|
| 把薪水扣住當違約金抵充 | 不可以 | 工資應全額給付,另涉§57第8款 |
| 收走護照、居留證避免她跑掉 | 不可以 | 違就服法§57第8款,罰6–30萬 |
| 不准她出門、限制行動 | 不可以 | 可能構成§57第7款強制勞動 |
| 備齊薪資明細與照顧紀錄提出說明 | 可以 | 雇主正當的陳述與舉證權利 |
| 請仲介陪同出席協調會、提供通譯 | 可以 | 降低語言誤解,程序上鼓勵 |
| 與移工協商合意接續聘僱 | 可以 | 三方合意文件可直接申請,程序較快 |
常見問題 FAQ
外籍看護說要換雇主,雇主可以直接拒絕嗎?
不能單方面拒絕,但也不是移工說走就能走。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移工要轉換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移民、雇主不依契約給付報酬經終止契約,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移工的事由。移工主張遭受不當對待時,地方勞工局會查證,雇主有陳述意見與提出反證的機會。若雙方談得攏,也可以走合意接續聘僱,由原雇主、移工與新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文件辦理,程序比爭訟快很多。世華外勞人力仲介建議:收到通知先蒐證、再談,不要在情緒上對抗。
被移工申訴扣薪、吃得不好、睡得不好,雇主會被罰嗎?
申訴不等於裁罰。地方勞工局收到申訴後會先查證,確認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的情形,例如以強暴脅迫強制勞動(第7款)、非法扣留或侵占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第8款)。查證屬實才會依法裁處。家庭看護工的膳宿由雇主依勞動契約提供,法規沒有明定菜色或坪數標準,但若被認定為不當對待,仍可能構成移工轉換雇主的正當事由。所以真正的重點不是辯贏,而是平時就留下清楚的薪資與生活照顧紀錄。
薪水可以先扣住,等移工把違約金付清再給嗎?
絕對不行,這是最多雇主踩到的地雷。工資應全額給付,雇主不能因為有爭議就自行從薪水裡扣抵所謂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擅自扣留移工財物還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依第67條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若真的認為有損害,正確做法是保留單據,透過勞工局協調或民事程序主張,不要自己動手扣。世華外勞Lucky姐提醒:一扣薪,原本站得住腳的立場往往就翻盤了。
勞工局的協調會,雇主一定要出席嗎?該準備什麼?
強烈建議出席,而且要帶齊書面資料。缺席等於放棄陳述機會,承辦人只能依移工單方說法認定。建議準備:薪資轉帳明細與簽收單、勞動契約與雙語工作須知、就醫與健康檢查紀錄、日常照顧與飲食起居的照片或紀錄、與仲介往來的溝通紀錄。世華外勞人力仲介會陪同出席並提供通譯,避免語言隔閡把單純誤會擴大成爭議。協調不是打官司,態度平和、資料齊全,多數個案都能在一次協調內收斂。
如果真的要換人,看護走了之後家裡照顧怎麼銜接?
移工辦理轉換登記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在登錄資料次日起60日內辦理轉換作業,特殊情形可再延長60日、以一次為限;涉及人身侵害情形,展延次數不受限制。這段期間家裡確實會有空窗。建議一收到申訴通知就同步啟動備援:向仲介登記承接名單、評估國內承接的可行性,並確認被看護者的長照喘息服務資源。台中世華外勞人力仲介公司深耕中部,不論你找的是彰化外籍看護仲介還是南投外勞仲介,在地承接名單都在同一套系統裡,能把照顧空窗壓到最短。
新聞說的「一哭二鬧三昏倒」,雇主怎麼判斷是真不舒服還是想解約?
說實話,這你判斷不了,也不該由你判斷。世華外勞Lucky姐的建議是一律當真:先送醫,留下就醫紀錄與診斷證明。救護人員量測血壓脈搏正常,不等於醫學上排除所有問題,更不等於裝病;但雇主若當場認定對方在演、拒絕送醫,萬一真有狀況,責任會全部回到雇主身上。反過來看,完整的就醫紀錄剛好是你最好的證據,它同時證明了你有善盡照顧義務。真的懷疑對方只是想提前解約,那是另一條線:請仲介介入了解真正原因,走合意接續聘僱或勞工局協調,不要用拒絕就醫或扣薪去反制。
看護一直說要走,是不是代表她被人教唆?
先不要往這個方向預設。依31年經驗,移工提出轉換的原因很分歧:想離男友近一點、聽說別家比較輕鬆、家鄉有經濟壓力、真的與被照顧者磨合不來,也確實有被外部慫恿的個案。把原因先問清楚,比急著貼標籤有用。世華外勞Lucky姐的做法是:先讓仲介用母語單獨談一次,把真正的原因挖出來,很多時候只是伙食或休假的小事,談開了人就留下來了。真的留不住,再走合法轉換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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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政府資訊
▸ 就業服務法(§57、§59、§67):law.moj.gov.tw
▸ 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law.moj.gov.tw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law.moj.gov.tw
▸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mol.gov.tw
▸ 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休假依契約範本(立法院):ly.gov.tw
▸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動力發展署):fw.wda.gov.tw
▸ 文中新北個案報導(2026/08/06,東森新聞):tw.news.yahoo.com(雙方說法均為當事人主張,主管機關未就是否裝病作成認定)






